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名录的湿地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条例草案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若违反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湿地保护将有执法协作机制
针对我省湿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擅自占用湿地、改变湿地自然状态等问题,条例草案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统筹协调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对湿地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管理。
根据规定,湿地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而且,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服从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工程建设、土地开发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占用湿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此外,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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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湿地
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被称为“地球之肾”。
在程中才看来,制定《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是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据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统计,我省湿地面积104.18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47%。现在国家重要湿地5个、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15个、省级以上湿地公园29个。
近年来,我省湿地保护取得明显成效,相继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实施了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积极完善湿地保护体制机制,加大湿地动植物资源保护。
但是,我省湿地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湿地保护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湿地生态红线意识还不强;开垦围垦、擅自占用湿地、环境污染等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湿地分级保护、执法协作等制度还不完善等。
“有必要制定《条例》,依法健全湿地保护制度,加大湿地保护力度,为建设美好安徽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程中才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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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