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7月14日消息:7月13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开幕,省林业厅厅长程中才作了关于《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连同条例草案一并提请审议。
我省湿地保护将有法可依
程中才告诉记者,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我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湿地国际公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积极探索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形成了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保护和管理经验。
比如,开展湿地资源调查与监测,积极申报国家重要湿地并重点保护,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奖励试点、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等等。
“这些确保国家湿地保护政策落地生根,促进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在程中才看来,有必要制定《条例》,将这些政策措施法治化,为我省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北京、浙江、湖南、江西、广东等17个省(区、市)已制定了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
建立湿地分级保护制度
湿地根据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但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物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或者实地多用途管理区。
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开垦、围垦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猎捕、毒杀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动物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中,擅自开垦、围垦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采砂、取土的,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擅自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将实行湿地名录管理制度
根据条例草案,省重要湿地的名录及其保护范围的划定与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其保护范围的划定与调整,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方案时,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