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8月23日消息:自己花钱买的树林,且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只多砍了点林木,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日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5年3月,被告人施某以人民币30.3万元的价格买下贵池区棠溪乡低岭塘山场林木经营权,并支付首付款10万元。同年10月8日,施某申请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工作站技术人员对山场进行了现场采伐设计,并当面要求施某在采伐作业时要按照设计的四至范围进行采伐。施某于2005年10月9日组织人员进场砍伐,超出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采伐四至范围,超标滥伐71亩,材积80.726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26.134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砍伐自己经营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施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遂作出上述判决。